搜索

主题

帖子

5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5
发表于 7 天前 3 浏览 0 回复

中国法律和人权的血泪还要流多久?

  中国法律和人权的血泪还要流多久?
  曾以为法律公平正义和神圣遵严,我选择了学习法律,获得法律本科学历,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司法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但我和父亲在各自均依法正常信访,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中国河南省地方公检法等机关竟然相互勾结,公然违背事实和《刑法》及其基本原则,直接以申诉维权作为犯罪捏造血淅淋的“共同犯罪”假案,来对我们报复和迫害!根据所谓的“案情”,依法本案应当由北京市丰台区司法机关管辖。但宁陵县司法机关无管辖却对我先后三次提出的管辖异议均不作审查答复非法强行管辖,各司法机关串通宁陵县看守所及其民警梁涛,赵正先,张礼伟等。利用杀人犯及其他在押人犯或直接对我和父亲刑讯逼供、逼骗口供、编造假证、剥夺诉讼权利和折磨迫害,整个“诉讼”过程完全剥夺我的举证权,辩论权等,始终禁止我作无罪辩护,因在庭审中坚持无罪辩护,宁陵县法院就公然在判决中非法以“庭审中拒不认罪”对我们“从重处罚”直接否定我们在庭审中有《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辩护权,且判决还非法加入没有出示质证的十多份后期造假的假证!我仅能通过上诉状和辩护人的辩护词进入案卷的无罪理由,在二审裁定中也被商丘市中级法院以分别编造的几十个字的虚假内容所取代!二审裁定还公然否定一审判决是以我父亲的户籍证明来证实我父亲是1951年出生的事实;违背真相硬说一审判决是以“证人李大贤、刘济勋、李大臣证言”证明我父亲是1947年出生的!整个案卷和裁判的内容均是各司法机关在法定诉讼程序缺失或被扭曲后的胡编乱造,或者甚至是在法定诉讼程序过后的非法编造并强行拆换或加入!这是中国司法机关公然全程彻底践踏法律和人权并全盘彻底肆意滥造案卷和裁判的极端冤假案!这在中外司法案例中是绝无仅有的!也是任何一个冤假错案不能与之相比的!事实上,本案在中外司法案例中足以成为司法机关公然赤裸裸地践踏法律和人权最疯狂,最彻底并远超人们所能想象极限的极端冤假案!对于这个拿出一审判决书即作为新证据推翻二审裁定的极端冤假案,2012年我母亲到北京依法为我和父亲讨公道,但华堡乡政府党委副书记林伟等五人把我母亲撕托到车上,拉到华堡乡政府院内,由80多名乡政府干部分成十班轮流看管,把我母亲非法拘禁三个多月!同年我父亲提出申诉,但商丘市中级法院却完全不针对我父亲提出的申诉理由胡编滥造了徒有“驳回”之名的驳回申诉通知书!2013年1月9日我父亲委托亲属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依法高级法院应当在2013年7月9日前作出决定,但至今我父亲也没有收到任何答复。自2012年以亲属多次向河南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机关的信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但至今均未果。这是中国真正意义的普通公民以法律与司法霸权进行的全程坚决抗争,但铁的事实是,当国家机关以司法霸权公然践踏法律、法制和人权时,法律竟然形同虚设,甚至到法律也被司法机关见过及司法人员轮奸!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如此极度疯狂的侵权和迫害,普通公民依法维权又如此艰险,中国法律和人权的血泪还要流多久呢!
  2008年在未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宁陵县教体局等部门非法报批我父亲退休,我父亲因此多次向宁陵县政府、教体局,人事局等依法信访,但均不被登记或受理,也收不到任何答复,且还受到跟踪、威胁、和恐吓,我父亲被迫到国务院信访接待室申诉,提出依法纠正被非法报批退休并由“有关责任部门负担我依法维权的费用等诉求,但宁陵县教体局指派华堡乡中心校和宁陵县信访局驻北京办事处一道对我父亲截访并对我父亲哄骗、恐吓、这严重拖延了我父亲依法正常信访的进行因2008年北京市政府正在筹备和举办奥运会,当地许多适合信访人消费不正规,较便宜的旅馆,餐饮点都被政府部门查封或责令停业,较便宜的宾馆仅住宿费一晚也需一百多元。因此后来至宁陵县教体局对我父亲提出的信访诉求作出支持决定时,我父亲在十分节省的情况下仅车旅费、食宿费仍花掉近两万元。
  由于宁陵县法院作出的(2003)宁民初字第408号判决枉法裁判,且法院执行庭法官又找到田地里对我父母撕打,要扣押他们的农用三轮车;又由于我作为原告人的邱某故意伤害案宁陵县法院于2002年在宁陵县看守所非法不公开开庭后一直不下判决,向审判长李豫要求下判决时,他却以让被告给我500元钱为条件让我撤诉,我没同意。多年来多次找李豫均未果。2011年我再次找李豫,问他多年不下判决是否做了什么手脚,李某大怒道:“我要做(手脚就做死你!”随后多次找法院领导反映,要求查阅、复印案卷材料,均被拒绝。并听说宁陵县法院已私自编造了一份我与邱某之间的假协议;以我撤诉的名义非法结了案。2011年3月我到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信访部门就此两案对宁陵县法院和责任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同时接受我父亲的委托就华堡乡政府拖欠我父亲22个月工资问题在国务院信访接待室提出申诉(此时的信访人依法扔是我父亲,我的法律地位是代理人)。3月4日华堡乡政府补发了拖欠我父亲的22个月工资。
  2011年3月15日我在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信访接待室就上述两案对宁陵县法院和责任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时,宁陵县公安局的王效贞、懂辉、宁陵县信访局的张方和华堡乡中学校长张现忠找到我,并联系其他截访人员,他们共十人左右将我撕打到一警车上,拉到宁陵县看守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我刑事拘留,同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我父亲刑事拘留。自此,司法机关开始了公然抛开事实和法律,赤裸裸地捏造假案来对我们的报复与迫害。
  根据所谓的“案情”,我父亲向其提出申诉的国务院信访接待室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这个地即为“犯罪地”,依法本案应当由丰台区司法机关管辖。由于我的信访是对宁陵县法院和责任法官的控告,而今司法机关又将我对宁陵县法院的控告行为一并作为犯罪情节枉法追诉,这必然使本案与宁陵县法院之间存在极严重的利害关系,所以根本不适宜由宁陵县法院审理本案,因此,虽然我和父亲的户籍所在地是宁陵县、但宁陵县司法机关因不存在“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条件而不能获得管辖权。但是,宁陵县司法机关对我多次提出的管辖异议均不作答复,非法强行管辖,并以公然全程践法滥造取代了所谓的“诉讼”!现仅就司法机关严重践踏法律的行为作概要的叙述与分析。
  司法机关串通宁陵县看守所对我和父亲刑讯逼供和折磨迫害的严重情节。2011年3月16日侦查员张胜等提审,但讯问笔录作虚假记录,且不允许我作无罪辩护,所以我拒绝签名,看守所所长梁涛把我送回监室时在门口对副号长乔勇军说:“好好照顾照顾他!”于是乔某把我拉到放风场,指使其他在押人犯对我大打出手,我大喊:“打人了,、、、、、、”但从上方走廊里走过来的值班民警看了一眼就走了,乔某他们把我当成了活拳耙,拳脚相加,直到把我打翻在地站不起来才住手。乔某等得意地说,“你看,喊民警没用吧!”这里是十八层地狱,让你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等等。乔某等人的重殴致使我前胸,左大腿等部位多处青紫,胸疼胸闷严重,夜里一连几夜盗汗如水洗。3月17日管教民警赵玉先走进监室对我说:“再硬的人在我的号里没有超过七天不认罪的,有的还跪下来求我!你好好想吧。”3月20日赵玉先任命故意杀人嫌犯乔勇军为号长,开始了对我更疯狂的摧残和折磨(详情请关注网络的其他材料)。但打伤或有病向民警报告也得不到诊查治疗,因此,我的病情迅速恶化,身体极度虚弱,站立几分钟便会胸闷气短。在这种情况下,赵玉先一直对我做工作,让我认清法律治民不治官的所谓“黑暗现实”,说“只有办案单位说黑的就是黑的,说白的就是白的”才能得到办案单位的同情”而“早点出去”,否则便是“以卵击石”,他曾指着看守所粘着白瓷片的墙进一步解释说:“如果办案单位说这墙是黑的,你就得说是黑的!”他还说,上访虽然不是犯罪,但“上访就是跟政府斗”,上访人“就像以前的政治犯”,以法律是抗争不过公、检、法的,他举出许多上访人都被定罪投劳的实例让我认清现实,说有个上访人在宁陵县看守所还被折磨的双目失明。每过一段时间,特别是司法机关每次对我提审前,赵玉先都会问我“想通了没有”。我父亲所在监室的管教民警张礼伟也是看守所的狱医,2011年3月26日在给我父亲量血压时大骂我父亲的胳膊硬,一脚把我父亲踹倒在量血压的桌子东边,边打边骂;家人送的我父亲每天需服用的硝苯地平片、阿司匹林、复明片、冠心苏合等药品都被张礼伟扣留,不给我父亲服用,我父亲用帐卡买的方便面等食品都被张礼伟任命的号长及其打手强占,向张礼伟反应时他却示意号长他们对我父亲动手。张礼伟还指使故意杀人犯梁重阳等对我父亲打骂和折磨。司法机关和张礼伟等人的刑讯逼供和折磨迫害使我父亲的视力越来越差,接近失明;血压越来越高,高压达200以上,身体极度虚弱。
  宁陵县公安局造假案的严重情节。第一次提审时,侦查员张胜等利用我父亲眼患白内障看不清字和不懂法以在为我父亲办释放手续为名骗取我父亲在他们事先备好的假“讯问笔录”上签名、按指印;第二次提审张胜等欺骗我父亲说,我姐托他为我父亲办事,并假“读”了一遍事先备好的假讯问笔录,巧言令色,再次骗取我父亲在上面签名、按指印;第三次提审时,张胜利用在看守所对我父亲的折磨,并大拍桌子对我父亲恐吓,以只有顺从才能得到他们的同情而保住工作相诱骗,又一次欺骗、逼迫我父亲在他们事先备好的假讯问笔录上签名、按指印。多次欺骗、逼迫我父亲在他们事先备好的假讯问笔录上签名、按指印后,张胜等后来公然否定对我是以涉嫌寻衅滋事拘留的既成事实,硬说对我也是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的,把我从未参与的我父亲2008年的依法正常信访也强加到他身上并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我和父亲批了逮捕。2011年3月16日我母亲到宁陵县公安局找张胜问我和父亲的下落,张胜把我母亲拉到他那辆黑色车上,强行拿着我母亲的手在他事先备好的假证言笔录上 按了指印。张胜等每次庭审都不允许我作无罪辩护且不依照我说的记录也成了常态,在每次签名时我常趁机写无罪辩护理由,但均被强行制止,张胜得意地嘲笑道“(程序)到法院后,你才(更)会发现(材料上)不是你的口供哩!”因受到刑讯逼供和折磨,并被封锁了消息,我便委托我母亲代为聘请了律师,2008年4月21日我委托的窦律师来看守所会见,张胜等两民警临场监督,并用摄像机对着我录像,但却不允许律师记录我受到刑讯逼供和折磨等情况,在会见时笔录上签名时我便自己书写受到刑讯逼供和折磨等情况,但没写几句,张胜就非法终止了会见。
  宁陵县检察院假造案件的严重情节。2011年4月8日宁陵县检察院批捕科杜林对我提审,讯问笔录记录了我提出的管辖异议,但宁陵县检察院却不作审查、答复。2011年7月12日宁陵县检察院起诉科的杨永香等对我和父亲提审,但对于我父亲提出的受到刑讯逼供、被骗取签名等情况拒绝记录;在对我作讯问笔录时,经据理力争才记录了在侦查阶段我和父亲受到刑讯逼供、诱骗口供和折磨等情况,且讯问笔录已打成表格式样,已限制内容和字数容量,没有提供续页,杨永香以讯问笔录没有多余的空间可写为理由剥夺了我作无罪辩护的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检查机关“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虽然提审时我已明确提出了我和父亲受到刑讯逼供、诱骗口供等情况并记入了讯问笔录,但宁陵县检察院后来作出的宁陵县刑诉[2011]号起诉书显示,宁陵县检察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没有做任何调查,且起诉书对“案情”公然非法捏造,对于我是因前述两司法案件对宁陵县法院和责任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的信访事实只字不提,把始终以截访、哄骗、恐吓等干扰我父亲依法正常信访的华堡乡中心校捏造成了“被害人”,把我和父亲各自不同的依法正常信访行为和宁陵县教体局,华堡乡政府等行使职权办理我父亲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硬枉法捏造曲解成我和父亲共同的连续敲诈勒索犯罪过程,胡编滥造!宁陵县检察院对于宁陵县法院在2008年8月24日的庭审中不依法审案,剥夺我和父亲的诉讼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但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且其派出是公诉人梁棚飞还越位和审判长郭俊梅一道非法干扰,阻断我依法辩护,对于宁陵县法院作出的(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书公然违背事实加入庭审中未出示质证的十多份后期造的假书证充当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这一胡编滥造的枉法裁判也不依法抗诉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宁陵县法院假造案件的严重情节。2011年7月22日宁陵县法院法官王振兴等向我送达宁检刑诉[2011]57号起诉书,并就我对起诉书的意见作讯问笔录,由于他们拒绝记录,在签名时我趁机硬将申请宁陵县法院回避并依法将本案移转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异议写到了笔录后。随后宁陵县法院通过赵玉先对我哄骗、恐吓,让我撤回管辖异议,我没同意。2011年8月24日在对管辖异议不作审查答复的情况宁陵县法院非法强行开庭,我当庭再次提出管辖异议及五点理由,且每陈述一句我都稍作停顿,留足够记录的时间再陈述下一句,在后来的辩护中也是这样,但法庭却不给记录,在对管辖异议不作答复的情况下便非法继续了庭审。公诉人当庭口头将罪名敲诈勒索罪改为寻衅滋事罪,在我要求下法庭不给我任何准备时间。庭审在审判长多次非法干扰,阻断我作辩护,对于我提出的调取我和父亲在押期间和提审时宁陵县检察院和宁陵县看守所安置在监室、放风场、提审室的监控视听资料来证明我父亲受到刑讯逼供、逼骗口供等情况和字迹鉴定等申请置之不理;对于提出由我母亲出庭证明其证言笔录被张胜强行拿住手在他们事先备好的材料上按指印的伪证言笔录,审判长不准许;法庭还非法剥夺了我的举证权:辩论权等和对李豫伪证言笔录等证据的质证权;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二十多份证据绝大部分都是截访人员的伪证言笔录,且都没有出庭质证,其中对于邱某故意伤害案,只需对案卷中的假协议和“裁判”送达回证上的签名和指印进行鉴定来证明根本就不是我的签名和指印,即可证明宁陵县法院私自造假协议非法结案的事实,但公诉人却出示当时的审判长李豫的伪证言笔录来掩盖真相,且非法禁止我质证。8月25日宁陵县法院的王振兴和王蒙到看守所提审室出示让签名的法院笔录,对我当庭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记录,对庭审过程作虚假笔录,且王蒙他们拒绝给予补充和纠正,所以我和父亲均拒绝了签名;2011年10月7日王振兴一人到宁陵县看守所监室门口向我和父亲送达的宁陵县法院作出的(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书更是胡编滥造,它不但与起诉书和8月25日向我和父亲出示的伪法庭笔录保持高度的一致,而且还非法增加了庭审中宁陵县检察院没有出示质证的十多份后期编造的假证(包括判决书中控方的证据2、24、25、26、27、30、31、32、33、34、35),公然违背事实地说成是在8月24日庭审中出示质证的!此判决还以“被告人庭审中拒不认罪”对我和父亲从重“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这是公然在判决中是我们行使辩护权而对我们非法否定我和父亲在庭审有为自己作无罪辩护的法定的辩护权并非法从重判处!
  商丘市中级法院公然编造假案的严重情节。2011年10月17日我和父亲委托亲属向宁陵县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为防止商丘市中级法院通过实行书面审剥夺我们的举证权等,我和父亲在各自上诉状的正文中都附带提出了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字迹鉴定证人出庭等十多份申请,为防止法院私自篡改上诉状,我和父亲在各自上诉状每页的页码处都按了指印。2012年元月6日商丘市中级法院在宁陵县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前我重新委托我姐李红梅和我妹李爱梅为辩护人。宣布开庭后,在我陈述补充上诉状的另六点上诉理由时;审判长赵宇明多次对我非法打断和干扰,陈述曾因赵宇明的非法制止而一度中断,在我据法力争下才陈述完补充的上诉理由,但法庭却不给记录,接着让辩护人宣读了辩护词(为防止法院私自篡改辩护词,辩护人在移交给商丘市中级法院的辩护词每一页的页码处按了指印),之后赵宇明在不让我们举证和对我们在上诉状中提出的调取证据等申请置之不理的情况下非法终止了“法庭调查”程序,并越过“法庭辩论”程序,在唠叨一段误导舆论的歪理邪说后直接让公诉人陈述最后意见,接着让我父亲作最后陈述,但我父亲一句话没说完,赵宇明就在不让我作最后陈述,也不让辩护人陈述最后辩护意见的情况下,让司法警察把我和父亲带回了看守所,闪电般地非法终止了庭审;事实上直接取消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这些庭审必有的全部法定程序或内容(有庭审时的录音证实),结果使这次庭审没有任何审案过程或内容,后直到送达终审判决书商丘市中级法院也没有提出让我和父亲在任何样式的法庭笔录上签名。2012年2月8日向我和父亲送达的商丘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1)商刑终字第213号裁定书更是疯狂地胡编滥造,它以法院分别编造的几十字的虚假内容来取代我和父亲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一审(2011)年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以调取我父亲的户籍证明来证实我父亲是1951年2月2日出生,这是符合最高法院的法(办)发[1988]6号司法解释中的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这一规定的,但为把我父亲提出的信访诉求曲解为不合法,二审(2011)商刑终字第213号裁定书却公然违事实地说。一审(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是以从来没有出示过的证人李大贤、李大臣、刘济勋的证言笔录“证明”我父亲是1947年出生的。可见商丘市中级法院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胡编滥造假案完全已达到丧心病狂的程度!
  商丘市检察院在造假案中的严重渎职行为。对于商丘市中级法院在2012年元月6日徒有虚名事实上完全没有庭审的任何法定程序的虚假庭审和作出的(2011)商刑终字第213号裁定书肆意胡编滥造,商丘市检察院视而不见,根本不履行法律监督责任,且还积极予以配合。另需说明的是,法庭笔录是将庭审过程固定并反映庭审实况法律文本,是法院裁判据以作出的基本依据,法院的任何裁判必须有相应的法庭笔录相支持。本案的(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书和(2011)商刑终字第213号裁定书均是法院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肆意滥造的,因此法院必然要编造相应“法庭笔录”,依法公诉人等诉讼参与人都需要在确认无误后在上面签名,如果公诉人在一、二审法院编造的虚假“法庭笔录”上签名,这则是宁陵县检察院和商丘市检察院参与编造假案的又一次重大违法行为。
  司法机关编造本假案的活动至今没有停止。投牢时因我父亲血压高压220、低压140、商丘市监狱拒绝接收。2012年3月20日宁陵县公安局的洪峰、杜振奇到宁陵县看守所,以提审为名,拿出事先编造好的诬陷我的许多页假讯问笔录材料,和所长梁涛一起对我父亲、殴打、辱骂、逼迫我父亲签名。可见,本案虽然已是所谓的“诉讼”终结,但司法机关对我们刑讯逼供和非法拆换本案卷宗材料或加入后期胡编滥造的假证据来编造案卷的活动仍在继续!
  对我和父亲的信访行为“判处”“刑罚”公然违犯我国刑法及基本原则。
  中国冤民:李博振
  2014年2月6日
  手机:18235848236
  
  
  
  
  
   
   
   
   
   
   
   https://www.xshrcw.com/company/c_show-id_87551.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登录或注册

团队

侧耳倾听

官方客服

扶摇-Q:1980774506

官方QQ群

652692981(站长互助群)

扫一扫快速加入

群号65269298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