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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4:38 0 浏览 0 回复

价值判断的正当性:对于价值判断的价值判断

  
  休谟在《人性论》中对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进行了区分,表达事实判断的句子经常是“is”的形式,表达价值判断的句子经常是“ought”的形式。休谟看到有些学者在道德学体系中,会从事实判断过渡到价值判断。休谟认为,这里面的推理是存在疑问的,这就是著名的休谟问题(is-ought problem),“实是”(is)如何推导出“应是”(ought),价值判断如何事实判断推出。
  在《人性论》中,休谟说道:“对于这些推理我必须要加上一条附论,这条附论或许会发现为相当重要的。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 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1]
  在这里,休谟是在说如何事实判断过渡到价值判断,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论述和说明。虽然休谟没有明确地否定价值判断,然而如果结合休谟之叉(Hume's fork)来看,价值判断在休谟哲学的框架中确实处于尴尬的位置。在《人类理解研究》中,休谟说:“人类理性(或研究)的一切对象可以自然分为两种,就是观念的关系(Relations of Ideas)和实际的事情(Matters of Fact)。属于第一类的,有几何、代数、三角诸科学。……这类命题,我们只凭思想作用,就可以把它们发现出来,并不必依据于在宇宙中任何地方存在的任何东西。至于人类理性研究的第二种对象——实际的事情——就不能在同一方式下来考究;而且,我们关于它们的真实性不论如何明确,而那种明确也和前一种不一样。”[2]
  对于人类理性能够研究的命题,休谟区分为观念间的关系与实际的事情,所谓观念间的关系相当于逻辑命题和数学命题,所谓实际的事情相当于经验事实命题。价值判断命题显然不是逻辑命题和数学命题,那么价值判断命题是不是经验事实命题?第一种可能是:如果说价值判断命题也是经验事实命题,那么如何合理地说明?第二种可能是:如果说价值判断命题不是经验事实命题,那么价值判断命题是不是在理性研究之外?价值判断命题还可以成立吗?
  对于这个问题,休谟还在思考之中,还没有获得明确的答案。在《道德原理探究》附录I中,休谟给出了倾向于第二种可能的回答。他说:“这样一来就容易弄清楚理性和趣味的明确界限和作用。前者传递有关真理和谬误的知识,后者则给人以美丑和善恶的情感……前者从已知的或假设的条件和关系出发,引导我们去发现隐蔽的和未知的东西;在所有条件和关系都呈现在我们面前后,后者使我们从整体中获得一种新的责备或满意感受。理性的标准建立在事物的本性这个基础上,因而是永恒的、不变的,甚至连上帝的意志也不能改变它;而趣味的标准则产生于动物的不变心性和构造。”[3]
  在这里,休谟区分了理性和趣味。理性是在有关真理的认识论领域,探讨逻辑命题,数学命题和经验事实命题,研究对象是事物的本性;而趣味是在有关美丑善恶的道德哲学领域,探讨价值判断命题,研究对象是主体的情感和心性。这样,休谟就完成了事实(理性,认识论,事实判断)和价值(趣味,道德哲学,价值判断)的二分。
  然而,休谟完成的这个事实/价值二分是可疑的。事实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比如“雾霾有害健康”是事实判断,“我们应当减少雾霾”是价值判断。“成见导致痛苦”是事实判断,“我们应当减少成见”是价值判断。如果把事实判断对应于“实是”,价值判断对应于“应是”,那么“实是”与“应是”之间的关系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实是”表达目前的现状,“应是”则是认识主体对于实是进行观察反思与评价改变。
  本文认为,不管是在认识论领域还是在道德哲学领域,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始终都是存在的,在道德哲学领域有事实判断,在认识论领域也有价值判断。
  首先,情感也是一种内在经验,我们也有关于情感的事实判断,比如“我现在快乐”。更深入地来说,我们也可以将对于外在经验的研究方法应用于内在经验的研究之上,我们也可以将对于认识论的研究方法应用于对于情感的研究之上。我们可以通过自我观察来看:这些情感是因为什么而生起,是如何现起,又是如何消失的。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发展一种情感认识论。
  其次,在理性的研究中,也存在价值判断。面对着同样的生活世界,不同的认识主体提出了不同的概念框架,包括科学理论和认识论。然而这些概念框架并不是真理本身,它们对于经验的解释和预测可能不符合实际经验。在这些时候,我们就应该修改和调整这些概念框架。在这个时候,其实我们也是在进行价值判断。
  更深入地来看,价值判断意味着改变和超越,这正是人类理性反思与自由选择能力的重要特征,对于科学理论,认识论和日常成见的超越,都是在爱智慧(追求真理),都是在价值判断。同样地,对于道德哲学和日常情感反应模式的超越,也是在爱智慧,也是在进行价值判断。
  休谟对于理性进行了过于狭窄的理解,将理性仅仅限定于对于逻辑命题,数学命题和经验事实命题的研究,将理性仅仅限定于一个概念框架的前提和推理过程的研究。然而,理性更重要的作用更在于对前提,预设和成见的观察,反思和超越。也只有在这种理性的引导下,人类才有可能提出越来越有解释力的科学理论和认识论。也只有在这种理性的引导下,哲学才能恢复其古典的传统:爱智慧。想想苏格拉底。
  休谟没有看到理性在信念和习性的构造和解构方面的作用。事实上,认识论比如康德认识论的构造,也是起因于对于当时认识论的不满,也是起因于某种价值判断。同样地,后期胡塞尔现象的构造,也是起因于对于当时认识论的不满,也是起因于某种价值判断。正是在理性反思和自由选择之下,认识论才能不断地发展。当维特根斯坦看到语词误用时说:“不要去想,而是要去看”,他也是在进行价值判断。同样是在理性反思和自由选择之下,科学才能不断地发展。同样地,日常成见也是可以不断地被反思和澄清。再次想想苏格拉底。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认识主体对于信念和习性的改变,有时候更加接近真理,有时候也可能更加远离真理。相应地,认识主体做出的价值判断,有时候是负向的价值判断(越来越远离真理),有时候是正向的价值判断(越来越接近真理)。在科学理论方面,往往是一直积累正向的价值判断。在认识论方面,就未必如此,而是有起有落,有时候朝向错误的方向,有时候朝向正确的方向。
  2014年1月10日
  参考文献:
  [1] 休谟著,关文运、郑之骧译,《人性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09-510页。
  [2] 休谟著,关文运译,《人类理解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26页。
  [3] 休谟著,王淑芹译,《道德原理探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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